立法為深圳探索知識產權保護新模式鋪平了道路
法治創新引領深圳綜合改革向縱深發展。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市第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范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了涉及五個方面的33條意見和措施,包括率先試點自然人破產制度,探索數字知識產權產權產權權益保護新模式。
根據《指導意見》確定的發展目標,到2022年,改革任務和試點工作將取得階段性成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重大改革成果。深圳法院在廣東、香港和澳門大灣區司法工作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將繼續加強,服務保障試點示范區建設的能力水平將進一步提高2025;改革試點將基本完成深圳法院已成為我國各方面法院的龍頭和示范性法院。建成了具有突出司法公信力、法律競爭力、改革創新和國際影響力的領先示范法院。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介紹,《指導意見》提出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試點示范區(2020—2025年)建設綜合法律服務保障措施,并于今年8月出臺。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提出了改革發展中的矛盾糾紛風險點、法律法規空白點和司法保障的重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和支持措施。
如《指導意見》提出,深化企業破產重整改革,實行重整前再破產制度,推動建立中小企業重整機制,探索非財產案件簡易退出機制;完善政法聯動機制,建立破產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協調解決稅收政策、企業注銷、信用修復等問題,推進破產案件司法權與破產事務管理權分離的改革,支持在深圳設立專門的破產管理機構。探索建立泛亞太破產重整中心。
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家偉公開表示,在現實的經營環境中,抵押物通常是房地產或機械設備等“重資產”,這就容易導致僵尸企業用房地產等抵押物比具有“輕資產”特征的創新型企業更容易獲得資金支持。
“我們僵尸企業破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但主要是基于對實際利益的考慮”,卓威律師事務所孫志峰認為,一方面,債權人、股東或企業等實體需要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后,企業更可能不再生存。考慮到重組方案難以通過,上述主體的積極性會降低;另一方面,從國有資本運營的角度來看,破產可能涉及部分國有資產的損失,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需要面對的問題。
由于企業和高管在申請破產時需要簽訂擔保協議,這也意味著企業破產時,相關個人仍需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為給“誠實不幸”債務人提供基本保障,《指導意見》還明確,應先行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護機制,全面落實特區內外自然人破產案件裁決的法律效力。
楊萬明認為:“《指導意見》的一個亮點就是改革創新非常重要。”。比如,除上述破產制度外,《指導意見》還提出開展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試點。包括探索人工智能、互聯網信息、生活信息等新型數字知識產權權益法律保護模式;完善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證據披露規則,證據妨礙排除和優勢證據,試行舉證責任轉移制度;完善技術事實認定制度,推動區塊鏈技術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廣泛應用。
孫志峰認為,目前,我國已逐步向創新型國家過渡,涌現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和擁有核心技術或全球領先技術的企業。作為我國的立法試驗區,高新技術企業也相對集中,有必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鑒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時間較短,制度和規則還需成熟,今后在知識產權領域仍需繼續與世界接軌。